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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永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法,小名“六保”,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张庆乡红马营村村民。2013年5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翟宝才,系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6)第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法及其辩护人翟宝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东贾村村民与被害人等人在中铁十局制梁厂工地西北角处清理地面水稳施工过程中,被红马营村村民被告人李永法及其司机(已判)等人阻拦,被告人李永法称该水稳归属有争议,阻止对方装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致使工程车辆无法施工。被害人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李永法用手卡住其脖子推了一下,紧接着(已判)用脚将踹倒,并用地上的水泥石块砸头部,被告人李永法也要上前殴打被害人,被将其抱住,(已判)用水泥石块多次砸被害人头部,后被拉开,打伤被害人后离开现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永法通过电话联系等人,带领赶到现场,(已判)在红马营村村内红马雕像处与赶到现场的会合后乘坐驾驶的白色北京越野车返回工地,(已判)从车上拿出消防枪对进行威胁,伙同用拳脚对其殴打。被告人李永法与东贾村民发生争吵,追上对其进行殴打。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张庆派出所民警驱车拦截,在108国道将三人抓获并传唤回派出所。(已判)、等人逃离现场。经榆次分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左眼眶内侧壁及底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颞部及枕部头皮创,均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永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有异议并选择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按照疑案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李永法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东贾村村民与被害人等人在中铁十局制梁厂工地西北角处清理地面水稳施工过程中,被红马营村村民被告人李永法及其司机(已判)等人阻拦,被告人李永法称该水稳归属有争议,阻止对方装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致使工程车辆无法施工。被害人准备离开时被被告人李永法用手卡住其脖子推了一下,紧接着(已判)用脚将被害人踹倒,并用地上的水泥石块砸被害人头部,被告人李永法也要上前殴打被害人,被将其抱住,(已判)用水泥石块多次砸被害人头部,后被拉开,(已判)打伤被害人后离开现场。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永法通过电话联系等人,带领赶到现场,(已判)在红马营村村内红马雕像处与赶到现场的会合后乘坐驾驶的白色北京越野车返回工地,(已判)从车上拿出消防枪对进行威胁,伙同用拳脚对其殴打。被告人李永法与东贾村民发生争吵,追上对其进行殴打。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张庆派出所民警驱车拦截,在108国道将三人抓获并传唤回派出所。(已判)、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左眼眶内侧壁及底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颞部及枕部头皮创,均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永法、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永法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刑技)鉴(活检)字[2014]第1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左眼眶内侧壁及底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颞部及枕部头皮创,均已构成轻微伤。2、侦查机关扣押消防枪一把的扣押清单。3、被害人受伤照片被打现场照片及致伤水泥块照片。4、在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为辨认出系被打倒头部受伤的男子,系用混凝土块殴打头部受伤男子的人;辨认出系用混凝土块砸伤其头部之人;辨认出系叫“二哥”之人,辨认出李永法是叫六哥的人;辨认出李永法系该叫六哥的人,辨认出系在打架现场与在一起叫“成二小”的人;高正辨认出系手拿像是手枪之类物品之人;辨认出系殴打和该的人;辨认出系殴打的人,辨认出系殴打并追打的人;辨认出系参与打架嫌疑人之一;辨认出系参与追逐并殴打该的嫌疑人之一,辨认出系参与追逐并殴打该的嫌疑人之一,辨认出高正系参与追逐并殴打该的嫌疑人之一;辨认出系殴打该并追逐的嫌疑人之一。5、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永法与(已判)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永法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告人李永法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了本院查明的被告人李永法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李永法的户籍信息材料。8、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出具的行罚决字[2013]第0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9日上午九时被告人李永法因与杨志强打架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8、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该陈述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该和闲聊,的司机打电话说工地被人拦住了,该和开车去了工地,看见红马营村的六保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与的父亲争执,不让开走车,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拽住的胸口,该去拉开他们,那个男子就用水泥块想砸该,没砸上,该就想走,六保过来掐该的脖子,拦六保,那个男子就在后面踹了该一脚,该摔倒在工程车旁边,往起爬时,那个男子用水泥块砸了该的头部,该又倒在地上,那个男子在该的左眼部踢了一脚,用混凝土块朝该的头上砸,该想躲开,他就拽住该,又朝该的头部踢,该就昏过去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9、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该驾车拉着被告人李永法到他红马营的一个工地,工地上东贾村的一些人开着挖机和货车在挖地面的水稳,准备运走,被告人李永法让他们停工,过了大概五分钟,来了一辆黑色轿车下来三个男子,被告人李永法和他们交谈,像争吵,该过去就骂他们,对方就用水泥块砸该,该用手挡,右手划破了,三人一起打该,两个人被被告人李永法拦住,剩下的一个人和该打了起来,互相用水泥块砸对方,一直到该将对方的头砸破流血才停止,该离开现场去准备去医院处理伤口,路上碰到开车拉着,他说李永法给他打电话说该被打了,让他过来看看,还说已经给该弟弟打电话了,该将车停在路边,坐到他们车上返回工地,看见的车在,该下车时灭火枪掉下来,该就拿在手里,被告人李永法看见就骂该,后该看见派出所的车来了,该就走了。10、被告人李永法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是该雇佣的司机。2014年10月29日上午九时许,该坐驾驶的车去该的砖厂,路过制梁厂时该看见有一辆挖机和三四辆自卸货车在挖地面水稳,该让挖机司机停下,叫负责人过来,过了一会儿,东贾村的铁锁和他儿子二蛋,还有的儿子过来了,双方因挖地是东贾村还是红马营村的地发生争执,铁锁指挥车辆往外走,该说不行,等相关部门弄清地界后再走,过去阻止,铁锁和推搡打起来,二蛋和的儿子帮着一起打,用水泥块将的头砸破了,该过去拉架,告把伤口包扎一下,该给陈二小打电话,该告知了情况说不过去了,这时和三个人又打到一起了,该又去拉架,拉开了铁锁和二蛋,的儿子和拿水泥块互相打对方,的儿子打不过就跑,跑的过程中被水泥块绊倒,头碰到货车的保险杠上,又过去朝的儿子身上踢了几脚。该将他们拉开,这时陈二小开车过来,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个是,问谁打他哥了,该告诉他,三人要去打铁锁父子,该拦住了,后该和东贾村一村民发生口角,三人去追那个村民,该叫回他们,站在旁边,手里拿着灭火枪,后110警车来了,陈二小和都开车走了。被告人李永法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是该给打电话叫其来帮忙,该并没有给打电话,是自行前来,没有参与殴打,该只看到一个人去追,但没追到。11、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与是堂兄弟关系。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点37分,该接到陈二小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该听是六保的声音,说该的哥哥被打了,让该赶紧去砖厂。该拿了三根镐棒,叫上同事,开车去了工地,见到六保,说去医院了,过了五六分钟,来了一辆越野车,下来三个人,是陈二小和一个不认识稍胖的人。和稍胖的人走到一个中年男子跟前说不管谁打了谁,今晚必须处理,说完用消防枪指着男子头部,杵了一下,稍胖的男子踢了中年男子一脚,六保和一名中年男子互相骂,就去追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跑,该也去追,追上朝他背部打了两拳。后该看见警车过来,陈二小和稍胖的男子开车跑了,顺着河渠向北跑了。12、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左右,该接到六保电话,说龙龙被人打了,让该过去。该和开车去往红马营,碰到了开着六保车的,把车停在路边,坐上该的车,一起去了工地,看见六保在工地站着,六保用该的手机给打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开车来了。来之前,从该车上拿了一把消防枪,走到一个人跟前,用枪顶在那人头上,来了以后,不知谁喊了一声,说还有他了,和两个不认识的人追着一个人打,打了没有没看见。该朝被用枪顶头的那个人踢了几脚,用手打了那人的头部,没过几分钟,110来了。该和就开车走了,拿着枪沿着河渠也走了,后来开车走了。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开该的车拉着该到张庆乡红马营村,期间接到六保电话,挂断后告该说和别人打架了,走着路上碰到,上车后一起去了工地。从该的车上拿了一把消防枪下车,用枪顶在一个男子头部,然后打对方。该和也跟着到了货车跟前,该没有动手,后来看见警察来了,该就坐上该的车,由拉着离开工地了。14、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点16分,该接到雇佣司机的电话,说红马营的六保不让干了。该开车拉着去了工地,去的路上给该的爸爸打了电话。该去了工地,该的爸爸已经去了,对该的爸爸谩骂,且不让开走自卸车,和该相跟的说了一句话,就骂,用水泥块砸,将踹倒在地,用水泥块在头部砸了几下。该父亲拉开,后开车走了。该打电话报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几个人将扶到该车上,一会儿,六保叫了人,又回来,将该和该父亲都打了。民警和120急救车来后,开车离开现场,民警安排将受伤的送往医院。六保名字叫李永法。15、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与合租了一辆挖机和三台货运车,在榆次工业园区中铁十局制梁厂内装运水稳。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该接到挖机司机电话,说有人拦着挖机不让干活了,该就去了,看见李永法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挖机旁边站着。该过去和李永法交涉,交涉时该的儿子和来了,对李永法说:“料是我们的”,李永法说不用你管,说完就用手掐的脖子,和李永法相跟的男子就用混凝土块砸了头部,该去拉架,被那个男子甩开,面部全是血,那个男子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越野车,下来三个男子。又过了几分钟,打的那个男子坐着一辆白色吉普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将该和儿子都打了,还打东贾村的村民,其中一个人说公安局的来了,他们就都跑了。16、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该是雇佣的司机。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安排该在榆次工业园区中铁十局制梁厂干活,来了两名男子,不让干了,挖机司机给打电话,一会儿。父子和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来了,正在交涉,拦着不让干活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和那个和相跟的年轻人打起来了,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将那个年轻人打的躺在地上不能动了,就驾车离开了,过了没几分钟,他又坐着一辆白色吉普车过来了,该就去一辆货车驾驶室躲雨,没几分钟民警就过来了。17、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二蛋雇佣该在东贾村中铁十局废弃的厂内挖水稳。2014年10月29日上午,该在挖掘过程中,红马营的六保领着龙龙开车来到现场,不让干活了,该电话告知二蛋后,二蛋来到现场,和六保谈,谈中间不知为什么打起来了,该便走到挖机处,二蛋、二蛋父亲、龙龙、东东、六保厮打起来,该看见龙龙手上有血,后龙龙和东东又打起来,二蛋父亲拉架,一会儿,民警就到了现场。18、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开车叫和出去,路上,该问什么事,说他的哥哥在工地被人打了。到了工地,三人下了车,问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说手受伤了,开车走了,过了五分钟,又驶来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下来三个人,其中有,走到自卸车前,右手握着“枪”,指着一个中年男子,和相跟的一个男子踢了那个中年男子一脚,又指着护栏边上站着的中年男子,那名男子就跑,、高正、就追,追上打了那名男子两下,那名男子就跑了,这时说警察来了,驾车拉着、高正准备回去,行驶到榆次工业园区8号路中段,被警车拦住,被带回了派出所。19、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10时许,该接到电话后到了制梁厂,看见该的儿子神志不清,头上留着血,躺在地上。和他儿子在旁边招呼,红马营的李永法在打电话,有个30多岁的男子朝该等人骂。之后开李永法的车离开现场,该扶着儿子坐到车上。这时来了一辆绿色越野车,下来三个男子,后又来了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四名男子,其中有开始骂该等人的那个30多岁的男子,那个男子打了两耳光,拿一把类似手枪的物品顶在太阳穴上,另外四个人打,看见就往身边跑,被绿色越野车下来的三名男子围住殴打,这时说地是东贾村的,李永法就指着对围着的人说,给我往死里打,那些人就追,追上后就用拳头打,后有人喊公安局的来了,那些人就跑了,民警和120急救车到了现场,该和儿子去了医院。20、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该看到制梁厂有人好像打起来了,该去了工地,看见躺在自卸车旁边,地上留着血迹。该以为在红马营地界拉土,该看了看,就对工地的人说这还是东贾村的地界,这时该看到三名男子在打人,六保听到该的话,指着该对那三名男子说,给我往死里打,三名男子就向该冲过来,该沿着河渠跑,三名男子追上该殴打,这时警车来了,三名男子就跑,该就返回了工地。21、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该开车走到制梁厂时听说有人打架,该就进去了,看见在地上躺着,头上流着血,过来一辆福特越野车,下来三个男子,又过来一辆白色吉普车,下来四五名男子,说打他父亲了,就往过跑,三名男子拦住打,派出所的过来,那些人就开车跑了。22、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是张庆乡东贾村村委主任兼支部书记,该陈述案发现场所在地为东贾村被租用耕地。23、证人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是山西云水榭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红马营项目部经理,2013年3月份,该公司与中铁十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李永法是公司聘用的临时看地人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永法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