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雄英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86号罪犯陈雄英,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雄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雄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雄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雄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11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雄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该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较恶劣,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较高,结合该犯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雄英不予假释。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62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