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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郭亚辉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初72号原告:郭亚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祥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锋,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辉不服被告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辉负担。审 判 长  饶 伟人民陪审员  彭泽乐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法官 助理  林业森书 记 员  杨皓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