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德明,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德明,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德明,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尹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尹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吉0602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吉06**执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