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荆国英与王学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英,王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267号申请执行人荆国英,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王学文,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国英与被执行人王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对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甘0702民初7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