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岩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珊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珊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1504号原告:王岩,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士,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主要负责人:王宏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珊珊,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岩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李珊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士、兴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李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兴业银行及李珊珊变更王岩交易指令、挪用交易资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李珊珊承担返还责任,兴业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兴业银行及李珊珊按“天天万利宝2014年第1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的收益标准,自认购时间2014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净收益的5.6%赔偿;3.诉讼费用由兴业银行、李珊珊承担。事实和理由:兴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李珊珊多次通过电话向王岩兜售兴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王岩基于对兴业银行的信任,于2014年3月31日到兴业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王岩到兴业银行后,兴业银行未向王岩提供过任何有关产品的介绍,直接引导王岩到一楼大厅使用POS机刷卡认购理财产品,价值100万元,期限一年。王岩输入密码后,兴业银行谎称POS机坏了,不能向王岩提供交易凭证,让王岩到李珊珊办公室签署理财产品的认购资料,也可以登录网银查看交易是否成功。李珊珊一边让王岩在很多资料上签字,一边以为王岩查看是否交易成功为名骗取王岩的银行卡相关密码,并擅自变更王岩的交易指令,将王岩的资金转移至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名下。2015年5月6日,王岩所认购理财产品期限届满,但王岩并没有收到兴业银行返还的投资款及收益,王岩经调查得知,兴业银行及李珊珊已经变更了王岩的交易指令,挪用了王岩的交易资金。另外,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异常名单。兴业银行违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假借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及手段,擅自更改王岩的交易指令,挪用王岩交易资金到其他非银行私募基金账户,给王岩造成了经济损失,兴业银行及李珊珊构成共同侵权。兴业银行辩称,本案没有共同侵权事实;王岩未受到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即使王岩受到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李珊珊未出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自2012年起,王岩多次在兴业银行购买“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2013年10月23日,王岩在兴业银行申请了标准理财卡,卡号为622908583266414613,同时开通了“短信口令”、“精灵信使”、“转账汇款”等功能。2014年3月31日,王岩在兴业银行签订《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购买兴业银行2014年第12期“天天万利宝”人民币理财产品A款,购买金额为100万元,并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文件上签字,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中详细说明该产品认购起始日为2014年3月25日,认购结束日为2014年3月31日,成立日为2014年4月1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6日,兑付日为2014年5月6日,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客户年化参考净收益率为5.50%、30万(含)以上为5.60%。同日,王岩从其吉林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650100014590451)存入其在兴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622908583266414613)1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因当时兴业银行的POS机发生故障未出回单,2014年3月31日10时24分14秒,王岩账户显示理财产品撤单,10时29分29秒,显示跨行转账,将王岩在兴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中100万元转入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开户的账户内,13时57分23秒,显示登录网上银行,13时58分38秒,显示退出网上银行。2015年3月,王岩到兴业银行投诉账户内的资金100万元不知去向。另查明,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的具体流程为:第一步,用户登录个人账户,第二步,输入网银登录密码,第三部,点击转账汇款,进入实时跨行转出,第四步,输入收款账户、输入收款户名、选择开户银行、输入转账金额、选择转账用途,第五步,核对交易指令、输入账户密码、输入发送至手机中的短信口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银行对账单、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王岩诉称兴业银行理财客户经理李珊珊盗取密码,未经王岩允许擅自撤单,造成王岩经济损失,李珊珊应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认购款100万元并赔偿损失一节,根据网上银行转账的流程,转账需要多重密码,王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珊珊盗取了密码,并且王岩多次购买兴业银行理财产品,王岩此次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一个月,其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后才向兴业银行投诉,其行为不符合常理,故对王岩此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王岩主张兴业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王岩未提供证据证明兴业银行存在侵权行为,故对此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01元,公告费260元,由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晓红审 判 员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