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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书友、田阳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友,田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书友,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武穴市支行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田阳生,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阳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阳生所有的鄂J×××××小轿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由被执行人田阳生负责看管,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查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