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书友、田阳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书友,田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书友,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武穴市支行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田阳生,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阳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阳生所有的鄂J×××××小轿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由被执行人田阳生负责看管,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查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