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廖松洲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松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49号罪犯廖松洲,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松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松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廖松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松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二次;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松洲的罚金刑未缴纳完毕且月均消费较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松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