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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英、张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英,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廷宝,职务:理事长。单位地址:大姚县金碧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女,1983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龙街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海平,男,1981年生,彝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大姚县龙街镇。关于申请人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海英,张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3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张海英,张海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2355.9元,申请费85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英,张海平已交纳执行款12441元,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显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