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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凤奎、刘忠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奎,刘忠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奎,男,193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新,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柱,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凤奎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刘凤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凤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