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立彬与孟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彬,孟庆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487号原告高立彬,男,住肇东市。被告孟庆安,男,住肇东市。原告高立彬诉被告孟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分5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质证,本院对原告举证认定有效,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认定有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被告孟庆安在原告高立彬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口头约定2015年1月1日前给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40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15,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拒不还款属违约。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根据相��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安欠原告高立彬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40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15,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被告孟庆安负担。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刘彦斌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