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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余培鑫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培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86号罪犯余培鑫,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培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余培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培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4次;2017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培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培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