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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灵华与吴继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灵华,吴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40号原告刘灵华,男,1971年9页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继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刘灵华与被告吴继成民间借贷,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汪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