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610.0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抒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