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杨桂贤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杨桂贤,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6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陈雷,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长海,男,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星,男,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贤,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代表人李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桂贤、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8月17日,被保险人李丹丹为其车辆(车牌号为×××)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2016年1月30日,被告杨桂贤驾驶车牌号为×××车辆与李丹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辆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恒星外国语学院里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桂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丹丹向被告杨桂贤索赔未果,李丹丹向原告提出保险赔偿,经核损,原告赔付李丹丹10816.90元,原告依法取上述赔款的代位求偿权。另查明,被告杨桂贤在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针对此次交通事故已赔付完毕。原告不应将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现原告虚列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本案被告,以此来确定管辖权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哈尔滨市呼兰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