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与杜小萍、贺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杜小萍,贺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47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刘宏宇。委托代理人张忠平,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杜小萍,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贺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王文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与杜小萍、贺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绒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了杜小萍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屋一套。因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助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越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