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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萧鉴全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萧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42号罪犯萧鉴全,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鉴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端英、莫桂珍、刘永欢、刘永林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52.8元,其中被告人萧鉴全赔偿9557.64元;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志英人民币168155.4元,其中被告人萧鉴全赔偿8407.7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萧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萧鉴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萧鉴全尚有罚金5800元未履行,且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而其账户余额偏高,本院依法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萧鉴全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07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