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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建华、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华,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5民特13号申请人:马建华,女,回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系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克拉玛依市。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原安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烽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彦龙,男,回族,1960年10月18日出生,系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乌尔禾区。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建华与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纠纷,于2017年5月7日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柳树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前向申请人马建华返还商铺的购房款300333元,并支付利息30784.13元,以上合计331117.1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建华与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柳树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秦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兰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