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执复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闻红霞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红霞,冯广伟,赵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执复138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闻红霞,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冯广伟,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赵成栋,男,满族,1943年3月16日出生现已死亡。申请复议人闻红霞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1997)辽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闻红霞称,申请人现经营的养鱼池是其和丈夫2000年从黑鱼泡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该养鱼池与赵成栋没有任何关系。2004年赵成栋死亡,这样已经排除了本案争议养鱼池是赵成栋的遗产。因此,执行法院裁定申请人为被执行人错误。请求撤销执行法院(1997)辽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冯广伟与被执行人赵成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法院(1995)辽民督字第8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成栋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成栋于2004年1月5日因病死亡,其名下的位于辽中县冷子堡镇黑鱼泡村的养鱼池约130亩由其儿子赵德秋经营,赵德秋于2010年8月21日因病死亡。赵德秋死亡后,该养鱼池由赵德秋妻子闻红霞经营,并于2015年4月20日承包给他人至2018年4月20日,承包费27万元也已经全部给付闻红霞。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闻红霞为被执行人,并履行清偿义务。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闻红霞系被执行人赵成栋的儿媳,在被执行人赵成栋及儿子赵德秋相继死亡后,被执行人名下的养鱼池由第三人闻红霞经营收益。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第三人闻红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执行法院裁定:变更第三人闻红霞为本案被执行人;闻红霞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在继承赵成栋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冯广伟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闻红霞主张涉案养鱼池经营权并非被执行人赵成栋的遗产,但养鱼池所有权人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黑鱼泡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8月30日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该养鱼池的经营权,系赵成栋的遗产,故对闻红霞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申请复议人闻红霞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闻红霞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1997)辽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 兵审 判 员 乔维修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