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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设与被执行人马卫鹏、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设,马卫鹏,张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民执719号申请人李建设,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北张羌村向阳路2排2号。被执行人马卫鹏,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仁义南五巷5号。被执行人张巧云,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仁义南五巷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设与被执行人马卫鹏、张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民执7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炳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