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6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秀华、吴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华,吴志芳,王淑范,王淑芝,王成军,王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华,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吴志芳,身份号码230622192810050062女,1928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王淑范,女,1948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王淑芝,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王成军,男,1960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王淑侠,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杨秀华申请吴志芳、王淑范、王淑芝、王成军、王淑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39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