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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林福与马鑫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林福,马鑫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404号原告:尹林福,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汪清县。被告:马鑫跃,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林福诉被告马鑫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鑫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林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639.00元,减半收取计2819.00元,由尹林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申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