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玉冬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冬,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玉冬,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景慧,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吕玉冬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玉冬因与被执行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于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