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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玉冬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冬,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玉冬,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景慧,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吕玉冬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玉冬因与被执行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施景慧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于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