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琳莹申请执行汪德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琳莹,汪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56号申请人宋琳莹,女,1984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汪德敏,男,1964年4月19日生。宋琳莹申请执行汪德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