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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琳莹申请执行汪德敏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琳莹,汪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56号申请人宋琳莹,女,1984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汪德敏,男,1964年4月19日生。宋琳莹申请执行汪德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