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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与蒋保森、陈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蒋保森,陈喜梅,蒋清存,蒋清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943号原告: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十字路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孙金锋,董事长。被告:蒋保森(曾用名蒋长林),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蒋庄村村民,住。被告:陈喜梅,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蒋庄村村民。系被告蒋保森之妻,住。被告:蒋清存,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蒋庄村村民,住。被告:蒋清来,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蒋庄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蒋保森、陈喜梅、蒋清存、蒋清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合信养鸭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郭黎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