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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沈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沈建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关于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建华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9794.1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8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公告费32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地产、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公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