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君,白凤凤,张雄山,何海霞,李美林,蒋治林,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峰,男,1984年11月6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福君,女,1985年10月2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凤凤,女,1986年9月16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雄山,女,1978年3月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何海霞,女,1980年1月10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美林,女,1968年4月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蒋治林,男,1967年9月1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文英,男,1972年4月9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君、白凤凤、张雄山、何海霞、李美林、蒋治林、张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君、白凤凤、张雄山、何海霞、李美林、蒋治林、张文英双方已和解,经查,被执行人张福君、白凤凤、张雄山、何海霞、李美林、蒋治林、张文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君、白凤凤、张雄山、何海霞、李美林、蒋治林、张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屈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