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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薛冬梅与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冬梅,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517号原告:薛冬梅,女,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夏臣法,无为县严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良兵,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长安社区。被告: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城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凌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冬梅诉被告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薛冬梅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