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喜惠与白建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惠,白建平,赵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喜惠,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建平,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赵图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5号张喜惠申请执行白建平、赵图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平、赵图雅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9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白建平、赵图雅的账户中扣划了全部执行标的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