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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骆振勇、冼就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振勇,冼就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8号申请执行人骆振勇,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冼就银,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振勇与被执行人冼就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1月3日,执行依据:(2015)桂05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及利息】,除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冼就银与陈日梅共有的位于北海市浙江东路8号中兴金海湾85幢房地产正在依法处置,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的处理后参与分配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冼就银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骆振勇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因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冼就银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贺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