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肖德中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德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248号罪犯肖德中,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德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德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肖德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德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德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罪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九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德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