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65号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军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紫荆路40号被告一: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潞斌住所地: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被告二: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潞斌住所地:宁武县化北屯乡陈家半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7.5元由原告焦作市双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安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