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卢作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作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29号罪犯卢作鹏,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韶浈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作鹏犯盗窃罪,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卢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作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11月获得表扬一次(罚金75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作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