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大伟与位秀兰、牛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伟,位秀兰,牛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吴大伟,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南后地53号。被执行人位秀兰,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南后地53号。被执行人牛东亚,男,成年,汉族,巩义市明阳花园2号楼2单元701室。本院在执行吴大伟与位秀兰、牛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大伟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崔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