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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76号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经济开发区通用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中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记录时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