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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尉海燕、张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尉海燕,张崇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负责人:于建刚,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潮水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潘爱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尉海燕,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福迎路6号内12号,身份号码:370602197903225261。被执行人:张崇敬,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碧海云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臻重工有限公司、尉海燕、张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崇敬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崇敬银行存款4818251.57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