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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洪轩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44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洪轩,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洪轩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轩刚刑满释放,无任何经济收入,且患有疾病,长期服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天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