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洪轩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44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洪轩,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洪轩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轩刚刑满释放,无任何经济收入,且患有疾病,长期服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3)天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