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84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春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2151607.29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峥审判员 刘建光审判员 白力忠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岳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