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凌毅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88号罪犯凌毅华,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凌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但该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较恶劣,综合原判刑罚和改造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凌毅华不予假释。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64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