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连喜与被执行人闫海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连喜,闫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788号申请人闫连喜,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北张村八排。被执行人闫海成,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北冷村七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连喜与被执行人闫海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炳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