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合清与李道林、周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清,李道林,周少波,赵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35号原告:张合清,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林,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周少波,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赵文华,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张合清与被告李道林、周少波、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借款3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合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合清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