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与宝永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宝永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6624号原告: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八仙筒镇红升村法定代表人:赵东立,职务:村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英武,八仙筒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永学,男,6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红升村。原告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0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宝永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宝永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八仙筒镇红升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立东审 判 员 马 明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