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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振林与被告肖丽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林,肖丽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28号原告:方振林,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善国,黑河市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丽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林与被告肖丽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