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林火银与林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火银,林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986号原告:林火银,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林孝文,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火银与被告林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火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火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火银撤回起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林火银负担。审 判 长 彭志芬人民陪审员 冯再清人民陪审员 张金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