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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与朱祥喜、陈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朱祥喜,陈爱红,李君领,李全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12号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与垂柳街交叉口东北角。执行合伙人:许文盛。委托代理人:雷翠玲,该社员工。被告:朱祥喜,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陈爱红,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君领,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全征,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诉被告朱祥喜、陈爱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