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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新与被申请人岳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新,岳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新,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岳守礼,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新与被执行人岳守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永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