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7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钱海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龙,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钱海龙,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何焰炉,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唐修红,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何瑭玥,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钱海龙与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中信执字016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海龙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何焰炉有房屋1套、车辆1辆、有银行账户但存款极少。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焰炉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于2018年5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焰炉名下机动车一辆。因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人钱海龙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钱海龙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何焰炉、唐修红、何瑭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