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情,兰玉云,刘振华,王秀珍,郭云,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理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峰,男,1984年11月6日,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世情,男,1960年10月21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兰玉云,女,1975年2月1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67年11月28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8年4月14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云,男,1982年10月1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师磊,男,1983年8月2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情兰玉云、刘振华、王秀珍、郭云、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情、兰玉云、刘振华、王秀珍、郭云、师磊双方已和解,经查,被执行人王世情、兰玉云、刘振华、王秀珍、郭云、师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情、兰玉云、刘振华、王秀珍、郭云、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屈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