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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宗学先与被执行人甘连军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学先,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43号申请人宗学先,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甘连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申请人宗学先与被执行人甘连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甘连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宗学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到现场打桩、指界、划线后被执行人甘连军故意毁坏界砖,继续侵占申请人宗学先的土地,2017年4月27日凤庆县人民法院邀约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甘连军情节恶劣,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连军进行15日拘留。当日按调解书确定的四至交付给申请人宗学先管理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杨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庆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