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献荣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579号罪犯李献荣,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献荣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献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献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献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0月表扬,2016年2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献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献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